银行计息不算“31日”成被告

[ 2006-11-14 08:38:02 | 作者: {$author:name$} ]  编辑  删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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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在银行开了10多年的户了,还真不知道31号不算利息呢。不过个人认为这样的官司更多的结果是不了了之,虽然我们需要这样的官司。

如:律师告京津塘高速公路案败诉 要求全被驳回


  新华社北京11月13日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日前受理了一起储蓄合同纠纷案。原告段某发现工商银行“通知存款”业务,在利息计算方法上“不算31日”,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少支付自己利息100余元,并拒绝返还,将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朝阳支行告上了法庭。

  据了解,2005年8月26日,段先生在被告下属的甘露园储蓄所开立了一个个人通知存款账户,并在该账户存款,按照被告的业务规程进行“七天通知”操作。段先生称,他办理了“通知存款”业务后,发现在存款日经过“大月”的31日时,当天就被忽略不计。这样段某在银行的一年存款操作后,利息就被少计算了100余元。

  据悉,“通知存款”业务是一种存款人存入款项时不约定存期,支取时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及金额的定期存款服务项目。“通知存款”的存款下限是人民币5万元,提前通知天数有1天和7天两种,利息按天数计算。“通知存款”的利率目前是1.62%,远远高于普通活期及定期存款利率。根据中国工商银行的网上公告,利息在存款人支取日时按照银行挂牌公告的利率和实际存期计算,利随本清。

  段先生称他曾多次找到银行,要求银行按照公告说明的规则进行更正,但是均没有结果。段先生还表示,利息计算几乎没有储户会在意,但这样一来,银行就把本应交给储户的利息留在了自己的账上,这种对储户进行隐瞒的行为构成了欺诈。

  据悉,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将于近日开庭审理此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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